本院在执行崔**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8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崔**犯贩卖毒品罪,处罚金2000元。因崔**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崔**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崔...(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