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动感**********(飞扬公司)与被告银川鸣翠***********(以下简称鸣翠湖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鸣翠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动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369000元,违约金14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0000325的《宁夏动感飞扬广告有限公司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全年发布公交车体广告,合同总价为369000元及违约责任等。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编号为0000585的《宁夏动感飞扬广告有限公司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