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谢**、谢**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被告谢**、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李**继承李*权、谢*遗产的40%份额(详见《遗产清单》,遗产价值共计1738900元,其中原告继承71156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李*权、谢*为夫妻关系,共生育3个子女李**、李**、李**,为其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李*权、谢*的父母亲均先于他们死亡谢*于2015年6月14日死亡,未立有遗嘱;李*权于2020年9月14日死亡,未立有遗嘱谢*、李*权死后留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至××号富城商场3排15号房,及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大北路前进大街3巷1号房未处理2018年4月17日李**办理公证声明“自愿放弃坐落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至××号富城商场3排15号房中属于谢*的份额”2000年左右被告李**买房时向父母亲李*权、谢*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在李*权死后一起整理遗物时发现疑似有一张借条,但马上被李**拿走,该借款40万元应视为遗...(本文书还有5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