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青岛汾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82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2142元、伤残赔偿金11181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总额的80%共计12144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8日上午,原告在被告处上课间操时段不慎受伤,但是被告疏于管理,未对原告采取任何救助和医疗措施,直到中午放学原告家*领回家后,发现原告左前臂肿胀、疼痛,下午14:00就医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等,住院手术治疗。因学校未...(本文书还有2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