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为与被告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诉请判令(变更后):被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本院以(2024)浙0203民诉前调****号进行诉前调解登记。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洁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5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3年10月2日17时34分许,被告王**驾驶***车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广蔺路与案外人卢舜日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4000...(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