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一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刊登撤销公告(2021年9月20日第1760期)。
引证商标二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刊登撤销公告(2021年8月6日第1754期)。
原告名称由“雅致时尚有限公司”变更为“谙姿智造****”。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