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内蒙古德***********、第三人河南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内蒙古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河南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第三人河南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395409元及利息暂计121517元(以139540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合计金额151692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开始,原告经与被告协商,为被告厂区施工建设。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25日前为包工包料,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1月18日为清包工日工,相关施工工程及价格均...(本文书还有4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