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一、案涉事故是在非通行状态下静止作业,非通行事故,一审法院根据《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将涉及特种机动车相关的事故均比照交通事故处理系扩大解释,超出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纵观道交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道路”“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法律概念作了相应的定义,但均未对“通行”作超越其字面意思之外的定义,故其在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应当与日常生活的理解无异,此处的“通行”应作文义解释,不宜作扩大解释。案涉车辆是停放作业,期间并未发生位移,一审法院的判决突破了“通行”的定义,扩展到静止作业状态下,属于扩大解释,明显超出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设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失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因此,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应当理解为对机动车通行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案涉吊车是在非通行状态下静止作业,其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亦不应类比为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强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其原文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给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该案件与案涉事故具有不一致之处,且该复函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应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二、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吊车和吊篮是一体的存在,不可分割,李**是在案涉吊车中跌落,属于吊车车上人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当交通事故发生在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两者需互为一体才可发挥作用,故无论从物理形态上还是从法律评价上都是...(本文书还有7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