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诉被告文**、中国*民***************(以下简称“*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61296.85元;2.判令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原告经济损失由*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中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文**赔付。
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6日7时许,被告文**驾驶粤jr××**小型轿车行驶至江海区东南工业二区路段时,因转弯未让直行车,与由原告符**驾驶的粤je××**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符**受伤及双方车辆车头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江...(本文书还有3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