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波与被告张**、张**、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赵*波于2022年3月28日去世,本院依法中止审理,并变更赵*波法定继承人肖*、赵**、赵**、赵**原告参加诉讼,原告赵**以及肖*、赵**、赵**、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张**、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过网络平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赵**、赵**、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641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72510元、误工费69167元、残疾赔偿金4543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33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61.58元、住宿费1224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911906.41元,扣除垫付费用327000元,主张584906.4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0日21时20分,在北京市延庆区铁西路**号公里+600米处,张**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前部与行走的原告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延庆交通支队认定张**为全部责任。张**为车辆所有人,平安保险系车辆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赵*波被送往北医三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脑挫裂伤)、l1-4横突多发骨折(左*)、头外伤后认知障碍等伤情。后因外伤后癫痫发作,于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出院后转往献县人民医院治疗至2021年1月5日。共计住院104...(本文书还有6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