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重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一审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秦**主张某某公司应承担因工致伤的用工主体责任,并提供了工资表、考勤表、电话录音、医院诊疗证据、支付表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某某公司质证亦陈述杨*某系在案涉工地上班,通话录音显...(本文书还有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