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土豆货款1395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同业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原告陆续销售土豆给被告,货款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截至2023年3月,剩余货款146500元,被告不予支付。2023年6月16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土豆货款146500元。经双方协商,在2023年6月30日前,还部分货款50000元整,剩余货款在2023年12月底前还清。但被告并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部分货款50000元整,只给付了7000元。因此,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沈**辩称,我欠原告货款1395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我也可以支...(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