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以颍检刑诉(202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汤**、余**犯诈骗罪,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指派检察员尤某、检察官助理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张**、王*、被告人汤**、被告人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起诉书指控:2023年7月底,被告人赵**、余**、汤**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在境外通联软件、“蝙蝠”软件上联系上线,在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颍上县××将收购来的手机卡插入架设的简易手机口设备(goip),用于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赵**负责与上家联系,余**、汤**负责提供手机卡,获利共计19048余元。其中使用的155××××****手机号涉及两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26210元。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
为证明指控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陈*的证言、被害人李*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