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梁**、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广州中医*************(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医院)(以下简称均安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诉讼代理人赖*、被告梁**、被告某某公司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均安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合共141989.6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18日13时00分,被告梁**驾驶粤e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鹏泰百货对开路段时,与原告罗*驾驶佛山3****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罗*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罗*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均安医院救治,共住院76天...(本文书还有4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