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350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本月24日归还”。此后,被告一直拒不还款,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于2022年2月23日另行出具了借条一张,确认借款的事实。综上,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还款,被告的不还款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故起诉。
被告周*未答辩。
原告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