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白**、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中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0万元(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以赔偿清单为准)。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请数额为204517.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3日9时20分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豫p1****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大小线和店西红绿灯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王*寨路口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本文书还有2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