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王**、王**、赵*、王**、张*、薛*、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本人及王**、王**、赵*、王**、张*、薛*、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孙*对于北京市朝阳区**室的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事实和理由:xx年x月x日,孙*与王**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6月5日,王**(乙方)作为被腾退人与北京市朝阳区xx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甲方)签订了《xx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甲方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对腾退范围内乙方朝阳区xx南辛庄86号居住的房屋进行腾退安置。经北京市朝阳区xx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确认:王**实际腾退人口数为七人,分别是户主王**、之妻孙*、之子王**、...(本文书还有3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