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北京红蓝****(以下简称红蓝服装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被告红蓝服装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红蓝服装集团:1.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未休年假工资13200元;2.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31680元;3.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延时加班费61776元。事实与理由:根据红蓝服装集团劳动手册规定,职工在工厂工作六年以上每年应享受带薪年假10天;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每周*息1天,实际上每月只休息2天;根据合同规定每天上班8小时,红蓝服装集团劳动制度规定每天工作十个半小时,实际超过2.5小时。
被告红蓝服装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本文书还有3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