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我认为原告伤情和其自身疾病有重大关系。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是退休工人有收入,不属于被抚养人。营养费,同意每天50元。误工费,原告构成工伤,休假期间应由单位支付工资,不认可。康复费,无医嘱,原告住院期间自己找机构康复,出具发票的机构也没有康复诊疗资质,几张发票开票日期也是一天,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每天100元,我给原告支付过4192.3元伙食费,留观期间不属于住院。护具和护理用品,无票据,不认可。护理费,我已垫了很多护理费,同意每月3000元标准,后续护理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复印费,是诉讼成本。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2万元。鉴定费,认可7550元,鉴定产生的救护车费用属于医疗费或交通费。红十字会医院对原告治疗有过错,应承担40%责任。
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刘**垫付的费用应扣除。鉴定费和诉讼费,不承担。
红十字会医院述称,原告对我方的诊疗活...(本文书还有4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