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甲**与再审申请人乙煤业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甲**、乙煤业公*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源中院)(2023)豫9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根据甲**与乙煤业公*2014年1月22日签订协议(以下简称2014年协议),未判决乙煤业公*赔偿甲**洗煤厂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损失明显错误。1.甲**的厂区分为型煤区(窑炉区)、洗煤区、生活区和办公区,2011年因乙煤业公*开采塌陷给甲**造成的损害范围,仅限于甲**的型煤区××区,甲**与乙煤业公*共同委托河南天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评估所)对因塌陷造成损害的建筑物进行评估,绘制有评估范围示意图,制作了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2014年协议,该协议赔偿范围并不包含洗煤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原审判决以2014年协议未显示赔偿的系型煤厂区的建筑物以及构筑物,从而不支持甲**要求乙煤业公*赔偿洗煤区建筑物(构筑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2.根据2014年协议前言部分“造成乙方(甲**...(本文书还有3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