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阮**因与被上诉人周**、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阮**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周**对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将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阮**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李**,约定大柜子800元/个、小柜子700元/个,吊顶费用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40元,造型复杂或难度较大酌情增加费用,所有费用待装修结束后结算,安全责任自负,装修材料由李**选定。阮**与周**同村,其到阮**家装修房屋是李**叫的,与阮**无关,阮**也没有与其约定300元/天报酬的事。故阮**与李**系承揽关系,李**与周**系劳务关系,阮**与周**没有关系。一审法院以装修地点在阮**家,阮**妻子监督指导为由认定阮**与周**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地位并不平等是完全错误的。阮**妻子仅是偶尔到现场监督和提出意见,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至于李**是一人完成还是与数人共同完成,以及数人之间报酬是否相互均等,与阮**没有关系,故一审法院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判决阮**承担责任错误。阮**与李**系承揽关系,李**在装修工程中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李**或第三人出现的一切事故应由李**承担,一审判决阮**承担责任,李**不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周**在给李**提供劳务过程中从人字梯上不慎踩空摔伤,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30%责任不合理。3、一审法院计算周**经济损失存在错误。部分大额医疗费票据系周*之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外购保健药物无外购处方,出院后的医疗费票据无门诊复查病历、检查报告单,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鉴定的后续治疗费不客观,故上述医疗费用应予剔除。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期限计算至评残前一天过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交通费认定为1630元无事实依据。鉴定...(本文书还有8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