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卓*、卓*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博野********(以下简称重庆博野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卓*、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重庆博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卓*上诉请求: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重庆博野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重庆博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严重超审限,损害了卓*、卓*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重庆博野公司主张损失的依据不充分。重庆博野公司依据重庆市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向**、卓*行使追偿权,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证实卓*、卓*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1.2016年9月28日,重庆博野公司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重庆博野公司从拉萨市卓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卓美公司)处购买建工材料,并将建工材料提供到案涉项目,之后重庆博野公司向拉萨卓美公司支付货款1,836,500元,拉萨卓美公司向重庆博野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卓*寄回发票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卓*、卓*虚开发票,重庆博野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2.该发票开具给重庆博野公司后由其抵扣成本,最终的受益人是重庆博野公司。3.该税务处理决定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事实重新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二)《业务拓展及合作协议》为资质挂靠协议,应属无效。(三)一审法院认定卓*系债的加入人的说法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业务拓展协议及合作协议》系企业经营权承包,并认定本案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本文书还有7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