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某********与被告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北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1227.0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逾期服务费(以51227.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1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被告与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有借款融资需求,拟借款本金64000元,某某公司为其提供借款相关咨询...(本文书还有3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