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长某***(以下简称“长某八公司”)与被告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某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某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逾期利息682元、本金到期后利息6,050元、罚息3,025元,合计49,75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