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林**原告支付了医疗费45000元,被告人某丁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40739.4元。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和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祝**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林**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某丙某乙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驾驶员祝**受雇佣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雇...(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