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及张**、被告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0
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2万元;明确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商服出租给被告,并授权案外人王*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该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与原告授权的...(本文书还有3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