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誉*********(以下简称誉闻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凡********(以下简称中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誉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誉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692.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附框、插角等部件,价款55692.4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中凡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江阴市鼎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生货物买卖,由江阴市鼎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供货给河南...(本文书还有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