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市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均简称晨原公司)与被告关*、第三人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关*返还已收工程款21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未返还工程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关*承担。事实和理由:晨原公司于2018是7月2日注册成立,关*系公司股东之一,占股30%。根据关*安排,晨原公司聘请了王*作为公司出纳,并以王*个人账户作为公司日常收支账户。2018年11月,关*作为公司授权代表承接了吉*湘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城北庐陵乐街的“湘西土菜馆”装修工程。2019年4月29日,王*向公司法人胡**微信发送了《公司内部各项目明细》、2018年及2019年现金日记账本。上述账目显示,“湘西土菜馆”工程的项目总金额记载为520000元,已收工程款为416000元,后公司再未收到过该工程的工程款。2021年1月,公司无力支付“湘西土菜馆...(本文书还有4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