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苏迈特智能科技(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迈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1.改判苏迈特公司支付张**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8日工资差额262068.43元;2.改判苏迈特公司支付张**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75000元;3.改判苏迈特公司支付张**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5000元;4.改判苏迈特公司支付张**出差报销款7119.89元;5.本案诉讼费由苏迈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张**于2020年起与苏迈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清洗机项目,因苏迈特公司需张**为其开发清洗机产品并开拓清洗机项目,但因张**还在上海某公司就职,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暂时签订合作协议,一直提供劳务至2021年2月底。2021年3月,张**从上海公司离职,经双方一致协商,张**作为员工加入苏迈特公司,担任清洗事业部经理一职,月薪为15000元,提成另算,双方协商由苏迈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苏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为缴纳社保。张**正常工作至2023年3月8日,苏迈特公司将张**从企业微信中删除,导致张**无法履行劳动事务,解除了劳动关系。苏迈特公司与张**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入职之后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且其工作都是由苏迈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进行安排,受苏迈特公司管理,按要求进行考勤打卡、日常事务和外出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工资也是由苏迈特公司发放,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第一,劳动关系确立的依据不是主观意愿的合意,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建立合作关系的本意。《合作协议》是由苏迈特公司主导,且未实际履行。2021年3月1日,张**全职进入苏迈特公司处,《合作协议》双方口头协商解除。第二,对于苏迈特公司提供的2022年2月21日《合作协议》,张**不予认可。该协议签订的背景是苏迈特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张**被迫签署各种文件作为续发工资的条件。该协议中将清洗机产品分别承包给张超和张**,明确职责分工...(本文书还有8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