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海硕**********(以下简称海硕天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物**********(以下简称上海万物公司)、北京虎头*********(以下简称虎头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万物**********、北京虎头*********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海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97700元,并支付利息(以997700元为基数,年息3.7%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海硕天成公司是从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业务的企业。虎头局公司是从事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业务的企业。2022年8月23...(本文书还有3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