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惠丰******与被告商丘市睢*******、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惠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睢*******、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惠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货款4672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营鞋材的企业,被告商丘市睢*******从事鞋制造业务,被告陈**系被告商丘市睢*******的经营者。被告购买原告的鞋材,未付清鞋材款,2020年12月29日被告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年4月份-12月29号总...(本文书还有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