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方时尚**********(以下简称东方时尚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时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3225元,案件受理费由王*负担。事实与理由:东方时尚公司主张其公司因工作需要将王*临时由外勤岗位借调至内勤监控岗位,并承诺薪酬不变、工作时间不变,王*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工作安排,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东方时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王*同意一审判决。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东方时尚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3225元;2.案件受理费由东方时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于2009年入职东方时尚...(本文书还有3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