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9249.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26日上午,被告周**到原告家中讨要建房款,与原告发生口角,并动手扭撇原告的右胳膊,导致原告的肩部受伤。经邻居劝解后,被告周**离开现场。原告受伤后到睢县中医院检查,当时原告认为休息几日即可恢复,但令原告没有想到的是,其右胳膊右肩部持续疼痛不见好转。202...(本文书还有1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