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邹*市某*******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市人民法院(2024)鲁08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邹*市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邹*市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4)鲁088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胡**对上诉人邹*市某*******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在案证据充分证实刘*购买案涉房屋时,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届满,上诉人邹*市某*******依法依约均不负有保修义务。依据一审查证的事实,2019年4月19日,刘*与邹*市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合同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第一条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第四项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2年,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又据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2019年10月11日刘*办理上房手续领取房屋全套钥匙等房屋配备物品。因此,案涉房屋质保期从2019年10月11日起算,至2021年10月11日届满。胡**主张的案涉漏水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为2024年11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长达3年之久。因此,邹*市某*******对案涉房屋依法不负有质保的义务。因刘*购买案涉房屋漏水,所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赔偿的义务主体应为刘*,而不是邹*市某*******,一审认定基本案件事实错误。二、上诉人邹*市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案涉水管质量检查合格证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将...(本文书还有6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