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诉被告张*、漆**、漆**、青海高原******(以下简称:高原牧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漆**、漆**、高原牧业公司的执行董事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漆海宣是兄弟关系,漆海宣原为高原物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19日,漆海宣因高原牧业公司经营需要需使用钱款,原告出于兄弟情谊转款250000元用于缓解经营困难。漆海宣、高原牧业公司因资金紧张一直未能还款。2021年10月9日,漆海宣因病去世,原告多次找张*等继承人协商还款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张*辩称,其不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还款人,原...(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