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涪**********与被告李*、第三人涪陵区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院依法追加了黄*、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涪**********的一般授权代理人黄*,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黄*,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涪陵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李*向原告支付投资款702904元及利润分配款503971.4元,合计1206875.4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1250000元(该数据仅作为...(本文书还有3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