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平安财保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983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26422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告实际主张169862.1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7日17时25分许,刘*驾驶苏j×××**(临)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河镇阜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河镇街道阜宏线与cf12...(本文书还有2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