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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川340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11
  •  
  • 【案例概要】

    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7,000元及延付利息,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到付清时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保函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为给被告提供过劳务认识,被告因为公司经营需要,于2011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刘*贰拾万元整,用几天还。原告将20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完成了出借义务。被告分几次陆续归还原告借款,2012年3月8日,经过原告、被告对账,被告已经归还原告借款133,000元,尚*原告借款67,000元...(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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