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因与被上诉人陈*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继承人李*3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编号:穗南开土地横拆(2019)****号)项下关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三多西街**号的房屋因被拆迁应安置总建筑面积196.13平方米指标不是被继承人李*3的遗产;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购买安置房的钱款是专款专项,且该笔款项被冻结,不应当作为被继承人李*3的遗产;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由李**、陈*、李**各自继承及占有1/3份额。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被继承人李*3于2...(本文书还有15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