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通*******指控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吉082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1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醉酒后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吉08co198号拖拉机沿双岗至二良种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鹿场西时,与杨*驾驶×××号轿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37.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发过程,2021年5月22日20时...(本文书还有2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