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海港**********诉被告广州港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关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号**层自编205-212铺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11月2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2日拖欠的租金合计343307.35元,并按照每月租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欠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交租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70882.52元,归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号*...(本文书还有3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