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某某某***与被告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归还原告中某某某***借款本金49987.36元,利息、罚息合计388.24元,本息共计5037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蔡**支付原告中某某某***律师费251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1日,被告蔡**作为借款人与原告作为贷款人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50043**********0242)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余额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50000元整;借款额度存续...(本文书还有2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