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鄞************(以下简称国劲租赁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科润********(以下简称科润建设公司)、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习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劲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科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被告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国劲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通过移动微法院,被告科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被告倘**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劲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科润建设公司、倘**共同向原告支付履带起重机修理费418082元;2.判令被告科润建设公司、倘**共同向原告支付履带起重机折损费500000元;3.判令被告科润建设公司、倘**共同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22日至2...(本文书还有4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