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某甲**(以下简称郑州某甲**)、郑州某乙**(以下简称郑州某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郑州某乙**、郑州某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改判郑州某甲**向武**支付经济赔偿金75,701.97元;3.改判郑州某乙**对郑州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某乙**、郑州某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武**与郑州某甲**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6月1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武**自2019年6月1日来到金地滨河风华项目工作,但当时由于公司管理混乱,郑州某甲**并未与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0年2月25日,其才拿出劳动合同让武**签署,此前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武**提交的0a系统录屏中绩效考核表格载明了...(本文书还有5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