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市某***************(以下简称某某七台河分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保险佳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七台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被告某某保险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七台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保险佳支公司给付某某七台河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105595.58元;2.诉讼费及律师费全部由某某保险佳支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15日,某某七台河分公司与某某保险佳支公司签订了《英大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1份,保险单号为:11920*****0210000****,保险期限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保险合同还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者死亡,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文书还有4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