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河南鑫都******(以下简称:鑫都实业公司)、第三人王*、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中牟县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在原告名下,第三人应予以配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系原告的弟弟,原告的父亲王**在1999年12月4日去世,原告与其母亲魏**在2014年3月19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实际该款项全部由原告支付**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在2014年3月20日,第三人及母亲魏**共同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做了公证《声明》一份,内容为:涉案房屋及附属车位为原告全额出资购买,魏**为名义房屋所有人**房屋全部所有权归原告王*所有;王*、王**房屋出资事实及所有权均无异议。后涉...(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