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吐鲁番铜********(以下简称“铜锣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中东,被告铜锣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铜锣湾公司支付梁**女士24,500元;2.判令被告铜锣湾公司支付原告滞纳金360.1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铜锣湾公司与梁**女士签订《商铺认购合同》,约定森茂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南湖中央广场**层b-xxx、b-xxx号商业用房出售给梁**女士,总金额计210,000元(贰拾壹万圆整)。梁**女士于2019年9月29日当天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210,000元(贰拾壹万圆整)。并约定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文书还有2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