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北京x公*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当庭变更后确认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及律师费1000元,共计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90后自由撰稿人,开设了头条号、搜狐号等自媒体空间,标明笔名“觉x”。长期以来,通过作品的不断传播,原告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经查,“www.***.com”网站系由被告所经营管理,拥有众多的用户群,影响力较大。经**,被告经营的“www.***.com”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直接使用,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将涉案作品作为广告入口直接导流至第三方网站用于商业广告目的...(本文书还有2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