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在长沙某某水果批发市场里从事水果批发。被告在2022年1月14日开始,经常在原告处购进水果,主要购进的水果品种为榴莲、山*、车厘子等。双方于2022年5月28日对账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16604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总是敷衍推脱,至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604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