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利息(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日止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游**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2017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40万元,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